(2019年9月20日 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充分發揮專業委員會作用,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業委員會不具有法人資格,在協會理事會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
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注銷或更名由協會理事會決定。
第三條 專業委員會應當圍繞協會“自律、服務、傳導”職能,匯集行業智慧與資源,推動行業創新發展,增強行業核心競爭力,提高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提升行業社會形象。
第四條 協會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各自對口專業委員會的聯絡、協調等日常事務,為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條 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充分協商、公開透明、務實高效、勤儉節約的原則。
第二章 專業委員會的職責與構成
第六條 專業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草擬自律規則、專業標準,評估實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議;
(二)調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業動態、意見和建議;
(三)對行業難點、熱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
(四)為協會開展自律管理工作提供咨詢服務;
(五)促進行業交流與合作;
(六)推進行業人才培養,協助組織行業培訓;
(七)總結、宣傳行業實踐;
(八)證監會、協會等委托或協會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構成應當符合專業性、積極性、代表性和均衡性要求。
第八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以協會會員單位人員為主體,根據工作需要,可吸收本行業或相關領域的非會員單位人員參加。
第九條 各專業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協會會員數量的百分之五;因工作需要確需超過的,由協會會長辦公會批準。
第十條 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不超過三名。
第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設秘書一名,由主任委員指派所在單位工作人員擔任。協會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委派一名工作人員擔任專業委員會的協會聯絡人,負責委員會與協會的溝通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顧問。
第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組,開展專項工作。工作小組組長由主任委員指定。
第三章 委員的產生、任免與職責
第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
(二)關心行業發展,熱心參與協會工作,愿意并能夠保證必要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委員會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和職業道德;
(四)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豐富的從業經驗或研究成果;
(五)會員單位的委員原則上應擔任部門負責人及以上的職務,或者是相關業務的主要負責人;
(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擔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在行業或專業領域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能夠發揮組織協調作用,領導委員會完成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的顧問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
(二)專業水平和從業經驗在相關領域具有較強的代表性;
(三)熱心參與協會工作,愿意并能夠保證必要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委員會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和職業道德;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理事會通過設立專業委員會的決議后,將以適當方式告知全體會員單位。
第十七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協會會長提名,協會理事會聘任。任期自聘任時起至當屆理事會屆滿。
第十八條 會員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可向協會推薦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外的委員候選人。會員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推薦委員候選人時,應當向協會提交書面推薦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
協會相關職能部門在征求主任委員同意后根據委員候選人推薦情況提名委員,委員由協會會長辦公會聘任。任期自聘任時起至當屆理事會屆滿。
第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顧問由協會相關職能部門提名,協會會長辦公會聘任。任期自聘任時起至當屆理事會屆滿。
第二十條 專業委員會的委員不得同時在三個及以上的專業委員會擔任委員。
同一專業委員會原則上不得有兩名及以上委員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確需有兩名及以上委員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的,由協會會長辦公會批準。
第二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與主持委員會會議;
(二)根據協會理事會授權,代表委員會簽署有關文件;
(三)主持制定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主持專題研究與方案論證;
(五)代表委員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六)其他應當由主任委員履行的職責。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履職時,應由其指定或協會會長辦公會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員代行主任委員職責;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代行主任委員職責時,應由主任委員或協會會長辦公會指定一名委員代行主任委員職責。
第二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完成委員會交辦的任務;
(二)根據主任委員的授權召集和主持專業委員會的活動;
(三)其他應當由副主任委員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時參加委員會會議;
(二)參與制定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參與委員會組織的專題研究和方案論證;
(四)完成委員會布置的專項工作;
(五)其他應當由委員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顧問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委員會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二)根據委員會的安排,列席委員會會議;
(三)其他應當由顧問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秘書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委員會的日常聯絡與協調工作;
(二)籌備委員會會議;
(三)起草委員會文件;
(四)撰寫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會務的組織和安排;
(六)其他應當由秘書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聘:
(一)違法違規,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協會紀律懲戒的;
(二)調離期貨行業,不再適合擔任委員會委員的;
(三)工作崗位發生變化,不再適合擔任委員會委員的;
(四)其他不適合繼續擔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委員發生前述事由的,應當于十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主任委員認為不再適合擔任委員會委員的,可提出解聘建議。
第二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出現在兩年內參加委員會會議不足一半等不再適合擔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可由協會相關職能部門在征求主任委員同意后提出解聘建議。
第二十九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協會理事會解聘,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外的委員及顧問由協會會長辦公會解聘。
第三十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主動退出委員會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申請。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從會員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增補委員。增補委員由協會相關職能部門在征求主任委員同意后根據增補委員候選人推薦情況提名,由協會會長辦公會聘任。
增補委員的任期自聘任時起至當屆理事會屆滿。
第三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秘書不履行職責的,可由協會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解除指派的建議,經主任委員同意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另行指派一名秘書。
第四章 工作規則
第三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報協會備案,明確工作重點、時間進度和責任人。
第三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不得低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況的,可以采取通訊會議的方式召開。
經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員提議,可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
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經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協會相關職能部門建議,專業委員會可召開專題會議。
第三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專題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將會議方案告知協會相關職能部門。
專業委員會工作小組自行召開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將會議方案告知主任委員和協會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十七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不能參加委員會會議的,應當事先請假,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不得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行使委員權利。
第三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決議或決定應經過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經到會委員半數及以上同意通過。
各專業委員會可根據委員會實際情況,對表決通過比例另做規定,但不得低于前款要求。
第三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對與委員存在利害關系的事項進行表決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四十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應當根據需要形成會議紀要、報告、決議等文件,由會議主持人審核后,報協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應當每年向理事會進行年度工作報告。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四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參加委員會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勤勉盡職、廉潔自律,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得直接或間接輸送或謀取不當利益。
第四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對協會負有保密義務,對履行專業委員會職責時所接觸、知曉的涉密事項,應當嚴格保密。
第四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不得擅自以委員會或委員會職務的名義對外進行與委員會職責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根據協會理事會授權對外發表言論的,應當遵守協會相關要求。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委員會或委員會職務的名義對外發表言論。
以個人名義對外發表言論且涉及協會或委員會有關工作的,不得對協會社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第四十六條 對于行業發展、協會工作或委員會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委員,協會視情況給予下列獎勵:
(一)向委員所在單位(或業務主管部門)發送表彰委員工作的表揚信;
(二)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研討會、培訓班等;
(三)優先推薦參加協會組織的專家評審、外事活動、國際交流等;
(四)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宣傳報道或公開表彰;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獎勵措施。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委員,協會將視情況采取提醒、勸退或解聘等措施。
第四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顧問按照專業委員會委員的工作紀律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各專業委員會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協會理事會授權制定委員會工作細則,并報協會備案。
第五十條 本辦法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